以下国家颁布了行政禁令法典,罗马尼亚、葡萄牙、意大利、荷兰和德国,作为欧盟法的补充,其他欧盟国家没有这一法典。
在因疆域辽阔,各地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等条件差别巨大,因此发展注定不平衡的这个农耕大国内,这非常重要。但这还是印证了一点,就实践而言,人注定是地方性的。
从宏观视角看,这是一个有效勾连和整合小共同体与更大社会共同体的分配制度。在人类历史上,其实这是常态。也从没允诺每个人的天赋,无论智力、体力、身材、相貌、性格乃至寿命长短,都将相同。对于大国来说,这个当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就人性而言,每个人都更关心自己受到的对待是否与同自己身边的人同等,而不是与某个八竿子打不着的陌生人是否同等。尽管与西方先后出现的各种国——城邦、帝国、封建国以及近现代民族国家——不同,中国至少从西周开始就有了大致统一的政治架构。
但这一点和平时期的普通人常常未必自觉。已婚或/和有孩子都会令政府给予纳税者更高额度的税收豁免。孳息的产生也有天然和加工之别。
所谓无权占有,即指没有占有的正当权源而仍占有该物。可以肯定地说,所有权利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救济手段绝对不是唯一的,都可以通过请求权予以表达,请求权是没有一个固定性质的权利。) 阻止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抗辩事由是物权人(请求权人)有容忍义务。只不过此时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再是现实生活中被人们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物权请求权了。
) 3.妨害预防请求权的实质性构成要件是存有对物的妨害之虞。正如保障债权实现的手段(诸如抗辩权制度、保全制度、担保制度、履行制度等)日益丰富与完整一样,物权的实现手段也应该加以完善使其更富有操作性。
)占有又有善意与恶意之别。靠一种纯而又纯的制度保护纯而又纯的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因为物权请求权定性为一种混合权利,所以它并不排除具体请求内容之间的性质差异,从而在具体操作运用上必须依据不同的请求内容来决定提起请求的具体理由。如附属物的返还,原物的损害赔偿等都是为保护物权支配力或利益为目的的。
容忍义务一般在以下情形下得以发生:1 )基于法律的规定:例如民法相邻关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之规定。〔日〕我妻荣:《新定物权法(民法讲义Ⅱ)》(日文版)1984年版,第9页。它同时意味着,人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妨害的权利。物上请求内容的纯粹决定了其提起要件的纯粹,那就是只看有无无权占有、妨害或妨害之虞这个事实就行了。
侵权行为制度和其他请求权并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任何权利受到侵害最后都有可能依据侵权行为法得到救济。试想,在原物返还请求权中涉及种种请求内容,亦即涉及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要求请求权人须明确是基于哪种权利义务关系提起的权利请求。
就添附说,亦应考虑添附的原因,无权占有人的主观善恶,以及物权人请求返还的标的物在添附物中的地位,来决定原物是否返还及其引起的一系列法律后果。但物权请求权,是作为物权的消极效力存在的,即从消极角度来保护物权积极效力的发挥。
但承认其物权请求权性质并不必然意味着将其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利,把它放入原物返还请求权中规定仍能达到该制度目的。(注: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55页。即当物被他人侵占、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除了物正在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以通过自助行为维护自身权利之外,对处于平和期的物的侵害,私力保护手段最重要的则是物权请求权制度。而是要弄清物权请求权的请求内容原本就是多样的,故其保护手段也需要多种法律制度相配合,有物权特有的保护请求,也有债权性质的保护请求。尤其当附属物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或利益(如法定孳息)或被转化成了一种价值或利益时,此时的请求就不能再说是一种纯粹的物权请求,而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债权请求。总之,物权请求权的程序设计既要能保证物权人最大可能地依该请求权自身的力量来实现其对物权的保护,又要兼顾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维护。
在双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一方先以自己的费用行使了物权请求权的,另一半费用可基于不当得利向相对人追偿。就孳息说,因为无权占有人有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之分。
它一般是因对标的物的直接侵害从而引起的物权保护问题。症结在哪里? 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对物权请求权请求内容和性质认定的纯粹性引起的。
广义的恢复原状,包括狭义的恢复原状及用非货币等价物得填补损害。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理解并不是要抹杀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界限。
) 把原物返还请求权定性为以物权为其本基的混合诉,可以简化对物权保护的提起程序。由此我们说物权请求权就不仅是一种物权请求,而且还包括债权请求,从而具有了混合请求权的性质。有益费是指并非保存、维护一物所必需,但可以增加该物的价值,对所有人有好处的开支。如果无权占有人或妨害人没有得利的,则对该物的损害不负赔偿义务。
当原物返还请求权涉及到附属物的返还时,应依上文所述的原则,针对具体的情形来决定附属物是否返还、如何返还。所谓有妨害之虞,就是存有对物造成妨害的现实危险。
(一)提起物权请求权的要件 就物权请求权的一般构成要件来说,物的无权占有、侵夺、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是物权请求权得以提起的实质性要件。可以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租赁,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判决。
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附属物的返还尽管是原物的一部分,但其返还内容的提起,必然要考虑引起无权占有的原因、当事人的主观善恶等方方面面的情况。本文只就提起要件和效力实现两方面的问题作简要叙述。
而广义的物权请求权不仅要考虑物被他人无权占有的事实状态,还要考虑相对人对附属物产生的主观状态、所付出的劳动或对价、以及附属物的性质等因素。但费用作为为他人的物所支付的开支,一般有必须费、有益费和奢侈费之分,(注:必须费是指为保存、维持一物,免其灭失、毁损或减少价值所不可缺少的费用。概括说就是,该占有人是善意时,依标的物在添附物中的地位来决定返还与否,标的物是主物,应一并返还给请求权人,但物权人应基于不当得利返还善意占有人所添附的价值。奢侈费则是指既非必需,又不能增加物的价值,仅因个人爱好供个人欣赏而支出的费用,如室内的壁画装饰。
如果非因无权占有人或妨害人的原因所引起,如基于不可抗力所引起,因该物的损害而使得无权占有人或妨害人得利的,可基于不当得利制度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所以,只要有利于恢复或实现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都可以说是物权请求权。
)另外,对物权私法方面的救济是多重的体系,物权请求权只是附属于物权自身的最直接的手段。物的灭失包括物的绝对消灭,如书被烧毁,也包括物不再独立存在的情形,如所有人的木料被他人拿去做了屋梁,符合成为房屋的一部分。
当然,这只是从孳息的一种分类来谈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问题。因为原物返还必然意味着当原物受到毁坏并有恢复的可能时,返还的应是修理好了的物。